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想法对吗?,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出自哪个法典

tamoadmin 成语分类 2024-06-15 0
  1. 以眼还眼是什么意思
  2. 成语故事“以牙还牙”的原文是什么?
  3. 《法典》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那个国家的?该法典名字叫什么?在历史上有什么地位?
  4. “An eye for an eye and a tooth for a tooth(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世界上现存的古代第一部比较完备
  5.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出自哪里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意思就是:用瞪眼回击瞪眼,用牙咬对付牙咬。指对方使用什么手段攻击,就用什么手段进行回击。

出处为《汉谟拉比法典》。“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句话以及成文法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古老的美索不达米亚文化,这种文化在圣经被写入或希腊人或罗马人的文明开花之前很久就已经繁荣。

“以眼还眼”是汉谟拉比法典的一个解释,是一个由直立的石柱上刻的282条法律的***。法国考古学家于1901年在挖掘现代伊朗的古城苏萨时发现了这个密码。汉谟拉比是所有美索不达米亚国王中最着名和最著名的国王。他从公元前1792年至1950年统治了巴比伦帝国。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想法对吗?,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出自哪个法典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尽管他关心的是在他的王国中保持秩序,但这不是他编制法律清单的唯一理由。当他开始统治巴比伦的城邦时,他控制了不超过50平方英里的领土。当他征服其他城邦和他的帝国成长时,他认为有必要统一他所控制的各个群体。

需要正义:汉谟拉比敏锐地理解,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需要为他所征服的所有不同民族制定一套普遍的法律。因此,他派遣整个王国的法律专家来收集现有的法律。并对其中的一些进行了修改或删除 尽管许多人都相信,这部法律法规并不是第一个。

以眼还眼是什么意思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 yǐ yǎn huán yǎn,yǐ yá huán yá ] 比喻用对方所使用的手段还击对方。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意思就是用瞪眼回击瞪眼,用牙咬对付牙咬。指对方使用什么手段攻击,就用什么手段进行回击。出处为《汉谟拉比法典》。

造句:?

1.以怨报怨,损人不利己。通常人的第一反应正是如此,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打击报复,但这是最不明智的选择,这样只能让你在他人心中的地位降低,没有一点好处。?

2.我们应该原谅伤害过我们的人,不应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3.对敌人,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寸步不让,斗争到底。?

4.对于侵略者,我们绝不能退缩,最好的办法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5.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样下去是没有结局的。

以牙还牙近义词:?

针锋相对:针锋:针尖。针尖对针尖。比喻双方在策略、论点及行动方式等方面尖锐对立。?

以毒攻毒:攻:治。中医用语,指用含有毒性的药物治疗毒疮等恶。比喻利用不良事物本身的矛盾来反对不良事物,或利用恶人来对付恶人。

成语故事“以牙还牙”的原文是什么?

意思是用瞪眼回击瞪眼;用对方使用的手段来回击对方。

成语出处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出自《汉谟拉比法典》第196条律法:这个谚语起源于公元前18世纪汉谟拉比统治时期的古巴比伦帝国,是汉谟拉比法典的一部分。

成语辨析

近义词:以牙还牙、以毒攻毒、以暴制暴

反义词:以德报怨、以直报怨

成语用法

作谓语、宾语、分句;常与“以牙还牙”连用。

示例

我们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敌人用大炮来轰我们,我们也用大炮去回答他们。 ★张天翼《新生》

《法典》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那个国家的?该法典名字叫什么?在历史上有什么地位?

出处 《旧约全书·申命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用瞪眼回击瞪眼,用牙齿咬人对付牙齿咬人。指对方使用什么手段,就用什么手段进行回击。

出《圣经·出埃及记》第21章关于处治伤害别人者的律例。“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life for life, eye for eye, tooth for tooth, hand for hand, foot for foot, burn for burn, wound for wound, bruise for bruise.) 成语喻针锋相对,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亦可用以表示复仇的决心。

《旧约全书·申命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汉谟拉比法典 》196条:

196. If a man put out the eye of another man, his eye shall be put out.

196.如果一个人挖出了另一个人的眼睛,他的眼睛也该被挖出来。

“An eye for an eye and a tooth for a tooth(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世界上现存的古代第一部比较完备

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谟拉比,约在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因统一两河流域与颁行法典的历史活动而著称。对内推行缓和阶级矛盾、加强王权和发展经济措施,抑制债务奴隶制,使其在长期对外用兵中有相对稳定的后方,促成国家繁荣,巴比伦城变为西亚最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形势与阶级等级关系的状况,在位期间制定了一部反映奴隶主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英文名称:The Code of Hammurabi),为后人研究古巴比伦社会经济关系和西亚法律史提供了珍贵材料。

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谟拉比当政时制定的成文法典,旨在维护财产私有制,全面调整自由民之间的关系,巩固现存秩序。法典制定的确切时间不清,大概在公元前1791年或前1790年始拟,完成于巴比伦尼亚统一之后。法典包括序言、正文、结尾三部分。序言充满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正文包括282条法律,涉及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内容,意在调解自由民之间的财产占有、继承、转让、租赁、借贷、雇佣等多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婚姻关系。法典表明古巴比伦社会存在奴隶主、奴隶、小生产者三个基本阶级,此外与阶级关系不尽一致的等级关系。自由民之间分为有权者阿维鲁和半有权者穆什根努两个等级。前者原意是“人”,享有一些特权;后者原意可能是“礼拜”,法律地位低下。法典对债务奴隶制和***有所抑制,限制对小生产者过分的掠夺,以免动摇兵源和税源。法典对奴隶制予以严格保护,体现了法典的性质。结尾部分除继续对汉谟拉比歌功颂德外,还强调法典原则的不可改变性。法典的制定标志古西亚法律制度的进步,国家的成熟 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条文(282条)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内容包括诉讼程序、***处理、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婚姻、继承、伤害、债务、奴隶等等。法典的基本特点:首先,它明显地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保护奴隶制的私有制;其次,法典还保存某些习惯法残余,例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原则(第196、200条)和神判习惯(第2、132条)等;再次,从现代意义上说,汉谟拉比法典并未区分公法、私法(民法)和刑法,诸法合一,法律条例既从民法角度也从刑法角度来确定。

汉谟拉比法典一方面是使阿摩利人的习惯法成文化,另一方面吸收了两河流域固有的苏美尔、阿卡德立法与伊新·拉尔沙时代城邦立法的成果。不过,它主要还是当时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物,反映出当时社会各方面的现实。 “汉谟拉比法典”石碑上,共包括282则条文。法典是建立在苏美尔立法原则基础上的,其中揉和了闪族人的新发明,但他们对什么原则属于苏美尔人,什么原则属于闪族人说法各异,因而我们最好是把它们都简单地归结到最有名的记载“美索不达米亚法系”的文献之列。

汉谟拉比法典的一些法律条例: 1.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而不能证实,揭发者应处死;3.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诉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应该处死;5.倘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决后又更改,则应揭发其罪行,并撤消法官席位,终身不再录用 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奴隶毫无权利可言,稍有过失即受到断肢的可怕惩罚。此外,法典中提到了两个法律阶层:一是“人”,显然意指贵族;另是所有其他既非“人”亦非奴隶的人,他们的法律待遇很差,但拥有某些法律权利 汉谟拉比法典建立在两个最著名的原则基础上,此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和“让买方小心提防”。猛一看来这两个原则都很原始,在规定对确定的伤害行为进行赔偿时(“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倘人断他人之骨,则断其骨”),法典从不考虑最初的伤害是否纯属意外,而是残酷无情地坚持让人受到皮肉之苦和受辱。“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不那么残酷无情,但看上去不像是法律。为什么国家应在一部法典里宣布卖方行诈不会受到惩处呢?因为美索不达米亚人颁布法律主要是为了制止争斗,他们以为这决非毫无理由——一个总想***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记住不论他怎样加害于人,都会受到法律同样的处罚,那么他也许会不再施暴。 至于“让买方小心提防”原则,同样也是为了制止争斗,因为买方知道自己没有权利,如果他去取闹,马上就会受到惩罚。正是依靠这部法典,汉谟拉比时代的巴比伦社会,成为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中,统治最严密的国家。至今,这部刻在石柱上的法律条文仍是世界上一部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出自哪里

:B

试题分析:此题为材料选择题,考查汉谟拉比法典的相关内容。从题文中可知这部法典是古代两河流域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选项中B符合题意,故选B。

an eye for an eye (以眼还眼)

在《圣经》中多次出现,如《圣经·旧约·申命记》的19篇,摩西受上帝之命,成为在埃及做奴隶的以色列人的领袖。他发布法令:"The punishment is to be a life for a life, an eye for an eye, a tooth for a tooth, a hand for a hand and a foot for a foot."("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汉语中"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源于此,表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